2008年1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第三人弄伤雇员 雇员可直接索赔

  案情实录:黄某受人雇佣清理场地,俞某为阻挠施工人员清理场地而从楼上扔下水泥块,将黄某砸伤。于是,黄某起诉要求俞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1.7万余元。庭上,被告俞某辩称,原告应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。

  审理结果: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.1万余元。

  法官点评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条规定: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,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,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因此,在本案中,原告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向被告主张权利,也可以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。不过,原告在实现权利之后,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了。

  违规借贷属无效 约定利息应收缴

  案情实录:某橡塑制品厂因资金需要,向某汽车修配厂借款85万元,并承诺一年后归还,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。后橡塑厂因销售形势不好,一直无法偿还借款本息,于是汽配厂便向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。

  审理结果: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违反相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属无效,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85万元,并依法收缴双方约定的利息。

  法官点评:实践中,企业间为解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,相互融通资金颇为常见,但此类借款行为不为法律所保护。国务院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》第5条明确规定:“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。”《合同法》第52条第5项则规定: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同无效。”
  另外,企业间的借贷行为,客观上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,影响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运行,有违《合同法》“当事人订立、履行合同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”的规定。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,也应该确认此类借款行为无效。
  原则上,双方当事人不能因无效合同而获利,本案原告自然不能取得预想中的利息收入,而被告也不能白白占用原告的资金而不付出任何对价。因此,由法院出面制作收缴该部分约定利息的决定书,便是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后的最恰当的措施了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开声祥  诸灿祥